近年來,各種騙局打著“高額回報”的幌子陸續出現,引誘群眾投資所謂的網絡虛擬貨幣,以此詐騙錢財。近日,新民市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宣判了一起因獲得投資分紅而委托他人購買網絡虛擬貨幣,在投資公司不予返款的情形下,起訴受托人返還剩余投資款的案件。
據介紹,2018年4月12日,王某向李某推薦投資AI公司虛擬貨幣項目。於是,李某委托王某購買該虛擬貨幣並向其轉賬50萬元。之后,AI公司不斷返還投資款及分紅。為保障交易的安全,李某要求王某為其出具擔保協議,承諾保証最低返還投資款50萬元。2018年8月初,AI公司出現資金運轉問題,不再向李某返款,這時已返還分紅款20萬元。李某起訴王某,要求返還剩余30萬元本金。
新民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AI幣是一種類似於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不是由貨幣合法發行機構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對該虛擬貨幣的投資行為不具有合法性,違背《民法典》關於民事行為合法性原則。因此,基於該虛擬貨幣進行的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解釋:《民法典》實施后,進一步規定了民事行為合法性的原則。其中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載明: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由此可知,利用網絡虛擬貨幣進行投資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非法融資的行為,該行為必將受到我國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因該交易引發的糾紛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人們在進行投資時要慎重,要選擇法律允許的合法經營方式,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商業投資,否則風險隻能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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