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向市场传递了外汇市场严监管的信号。
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请听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的报道。
以“泰达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尤某等人,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名为“天天向上”的跑分平台,这个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纠集大量的个人或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裘少波介绍:“这个平台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的37万余个资金账户进行收款转账,仅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这个平台非法支付结算数额达人民币31.9亿余元。”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向侦查人员说明补充侦查要求(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在查处平台的过程中,发现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2019年6月至12月,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429余万元。
裘少波说:“赵某是虚拟货币交易团伙负责人,他们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将对应的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虚拟货币泰达币,再在国内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表面上看,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实质上是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通过汇率差,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属于非法买卖外汇。”
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2022年3月24日,肖某、尤某分别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和一千万元;赵某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也被判处刑罚。
最高检: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就案件性质展开讨论(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此次发布的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也是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服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第四办案组主办检察官贝金欣分析:“发布这类典型案例,就是要明确,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以兑换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帮助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注重进行针对性电子勘验,查清涉案人员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注册人信息及绑定的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执法司法协作 严查涉外汇违法犯罪
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讯手段发展,当前外汇违法犯罪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近两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应对此类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200余件,行政查处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规案件1100余起,罚没款约15亿元人民币。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共同研判地下钱庄资金走向
贝金欣表示,执法司法协作将进一步加强。“突出重点高质效履行追诉犯罪职责,依法从严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洗钱、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证券等各类金融犯罪,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有效应对法律适用、指控证明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促进全面加强监管,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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