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吸引了不少人投资、交易。然而,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胡某与潘某经他人介绍结识,此后的交流过程中,潘某多次向胡某推荐其参与经营的一款STD虚拟货币项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胡某共向潘某购买了12250个STD币,共计994228元。
2021年10月6日,两人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性保证协议》,潘某向胡某承诺,从STD币处所获取的收益价值会高于胡某所投入的投资额,如存在差额部分,则由潘某补足。后胡某因未能获取任何收益,故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潘某返还本金994228元及利息。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本案中,案涉STD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胡某和潘某交易STD币后,虽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和承诺,但该行为已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案涉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均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各方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4日(前述公告发布)之后,潘某、胡某在交易过程中均理应知晓前述虚拟交易货币行为违法,各方均具有过错。鉴于潘某在胡某向其主张退款的过程中承诺将承担亏损,法院综合虚拟货币买卖发生的原因、合同履行情况、胡某的损失、潘某的承诺等因素,酌定潘某向胡某退还497114元,对胡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当下,以比特币为首的各种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大家须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因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由此产出的损失需根据投资行为发生的原因,按照过错程度由投资者分担。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时刻提醒自己投资需谨慎,切勿轻信任何买虚拟货币可暴富的信息,谨防个人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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